(2017)晋0930执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宝华与山西省国投文化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划拨裁定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华,山西省国投文化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30执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宝华,男,1979年9月生,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住原籍。被执行人:山西省国投文化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晋阳街。法定代表人:赵爱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华与被执行人山西省国投文化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山西省国投文化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省国投文化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省国投文化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省国投文化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杜玉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玛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