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倩与陈京超、何玉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倩,陈京超,何玉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2643号原告:高倩,女,1985年8月16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被告:陈京超,女,1981年1月15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何玉帅,男,1982年5月3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博兴县。原告高倩与被告陈京超、被告何玉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高倩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倩负担。审判员 李江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晴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