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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许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6民初432号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街道宏光小区。委托代理人刘静,系齐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岗阿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静,被告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一男孩许某(2000年2月17日)出生,现上高中,2016年11月18日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富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解协议离婚。协议书面约定婚生子许某由张某某抚养,许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300.00元至18周岁止,坐落在富拉尔基区红宝石街道宏光小区*号*单元*层*号贷款房屋归许某某所有,双方各承担房屋剩余贷款月600.00元,除书面协议外,还口头协议该楼房张某某、许某现有居住权。离婚协议达成后,许某某一直不履行,不但孩子的抚养费不给,近日又强行不让张某某和孩子居住该楼房,并要强行将楼房出卖,使张某某和许某无房住,另一套平房也不让居住。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变更离婚协议第(三)项,坐落在富拉尔基区红宝石街道宏光小区*号*单元*层*号,价值10万元的楼房归张某某所有。原告张某某提交的证据有:1、离婚协议书1份;2、贷款明细清单1份。被告许某某辩称,被告许某某不同意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2016年11月18日因张某某出轨,夫妻感情不和,张某某强烈要求要求许某某以口头协议方式到富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离婚是自愿的,坚持当时的离婚协议的处理意见。离婚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张某某没有权利更改。涉及的房子让孩子住到上大学为止,在这期间房屋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张某某承担。被告许某某提交的证据有:双方没有签字的离婚协议书1份。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1名男孩许某,2000年2月17日出生,现读高中,2016年11月18日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在富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第(三)项关于房屋产权处理事项内容为:“坐落在富拉尔基区红宝石街道宏光小区*号*单元*层*号归许某某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许某某、张某某各承担一半(每月各承担600.00元人民币)。协议中第二项双方还约定:婚生许某由张某某抚养,许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300.00元至许某18周岁止。现张某某以离婚协议达成后,许某某一直不履行,不但孩子的抚养费不给,近日又强行不让张某某和孩子居住该楼房,并要强行将楼房出卖,使张某某和许某无房住,另一套平房也不让居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离婚协议第(三)项,坐落在富拉尔基区红宝石街道宏光小区*号*单元*层*号,价值10万元的楼房归张某某所有。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某某的陈述,被告许某某的答辩;有张某某提供的离婚协议书1份及本案的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某于2016年11月18日在富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时所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因张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协议是在欺诈或协迫的情形下所为。故其对此协议中的第三项要求变更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国合人民陪审员  黄 旭人民陪审员  焦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