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陶温与山西宏益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温,山西宏益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1830号原告:陶温,男,1960年5月12日生,现住平定县。委托代理人:刘瑞花,女,1963年3月5日生,现住平定县,系原告之妻。被告:山西宏益建材有限公司。原告陶温与被告山西宏益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立案。原告陶温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温撤诉。案件受理费4982元,减半收取2491元,由原告陶温负担。审判员 贾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