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海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刑初87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海军,男,汉族,1964年1月7日,初中,农民,住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7]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海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阮峰、被告人杨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杨海军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荥阳市城关乡北付河村村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荥阳市城关乡北付河村村公路与荥阳市建设路交叉口北1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海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54mg/100ml。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杨海军的供述、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照片、抽血登记表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海军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对被告人杨海军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杨海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海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海军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海军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海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马永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紫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