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72执1377号
申请执行人:阮丽君,女,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李巍巍,舟山市星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刘军,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刘权,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案由: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丽君与被执行人刘军、刘权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以已取得部分执行款,剩余款项放弃申请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72民初7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凌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余滨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