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4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科恒达仪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福华竹浆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科恒达仪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福华竹浆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4151号原告成都市科恒达仪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93号9幢1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67966008XJ。法定代表人岑谊强,总经理。被告四川福华竹浆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柳台大道西段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080616154G。法定代表人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科恒达仪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福华竹浆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市科恒达仪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元,由原告成都市科恒达仪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雨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