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2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文玺与安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玺,安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2763号原告:张文玺,女,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告:安静,女,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张文玺与安静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张文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军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思 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