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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金堂县县城建设防洪工程指挥部与范天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堂县县城建设防洪工程指挥部,范天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3543号原告:金堂县县城建设防洪工程指挥部。住所地:金堂县。法定代表人:廖焕孝。被告:范天惠,女,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江源村**组。原告金堂县县城建设防洪工程指挥部诉被告范天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金堂县县城建设防洪工程指挥部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堂县县城建设防洪工程指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堂县县城建设防洪工程指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金堂县县城建设防洪工程指挥部负担。审判员 欧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