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付延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延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829号罪犯付延辉,男,1970年5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吉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延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吉刑减执字第7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景华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监狱刑罚科姚斌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付延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付延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检察机关认为该犯月消费过高,财产刑执行不良,建议下调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3月至2002年1月间,被告人付延辉伙同他人在吉林市丰满区、龙潭区等地携带猎枪、匕首、尖刀、胶带等作案工具,以搭乘出租车为由抢劫出租车,将抢劫的出租车销赃,付延辉共参与抢劫作案14起,抢劫物品价值44万余元。案发后,车辆被收缴返还被害人。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二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5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332.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付延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月消费过高,财产刑执行不良,应予调整减刑幅度,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延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3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