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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泌阳县人民法院与龚著尖涉嫌犯盗窃罪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泌阳县人民法院,龚著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688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泌阳县北一环东段。法定代表人黄依群,任院长。被执行人龚著尖,又名许凤华,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现住湖北省钟祥市。本院依据(2016)豫1726刑初586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泌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龚著尖涉嫌犯盗窃罪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豫1726执68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全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