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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庄永安、王义浮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庄永安,王义浮,蔡棉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监2号监督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庄永安,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王义浮,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审被告:蔡棉棉,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审原告庄永安与原审被告王义浮、蔡棉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狮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民(行)监[2017]35058100003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少雄审 判 员  蔡祖灿代理审判员  王情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淑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