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庄永安、王义浮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庄永安,王义浮,蔡棉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监2号监督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庄永安,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王义浮,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审被告:蔡棉棉,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审原告庄永安与原审被告王义浮、蔡棉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狮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民(行)监[2017]35058100003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少雄审 判 员 蔡祖灿代理审判员 王情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淑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