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19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连友与闵庆富、薛俊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连友,闵庆富,薛俊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总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989号之一原告:孙连友,男,192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聚洋,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系原告孙连友长子。被告:闵庆富,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薛俊娟,女,成年,住址同上。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路与海关路交汇处金科大厦11层。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总部,住所地烟台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28号华新国际大厦15A。原告孙连友与被告闵庆富、薛俊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总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孙连友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连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孙连友负担。审判员 胡伟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解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