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自贡市荣祥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自贡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荣祥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自贡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1172号申请人:自贡市荣祥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倪焰尧,总经理。被申请人:自贡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宁开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市荣祥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自贡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市荣祥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自贡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6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贡市荣祥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自贡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6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申请人自贡市荣祥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第三人汪莉所有的坐落于大安区龙井街龙井居委会20组20栋5单元2号,自房权证市交字第000338**号的房产、第三人汪莉、胡东昇共同共有坐落于自流井区石缸井路58号中信石桥尚都2栋1-4-14号,自国用(2011)第022092号房产、第三人汪燕群所有坐落于沿滩区沿滩新城时代大道109号观澜6栋1-11-20号,川(2016)自贡市不动产权第00456**号房产、第三人倪焰尧所有坐落于自流井区石缸井路58中信石桥尚都2栋1-4-13号,自房权证2010字第1220020**号四宗房地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金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