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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叶静兰与潘菊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静兰,潘菊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23民初1762号原告:叶静兰,女,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潘菊平,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原告叶静兰诉被告潘菊平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聂长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可,被告潘菊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在罗田县“钻石KTV”上班,2017年5月6日,双方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被告致原告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伤后在罗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就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6344.94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叶静兰在本次纠纷中身体受到伤害,由潘菊平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000元,不足部分由叶静兰自行承担;二、本次调解为一次性了结,双方当事人不再通过任何途径主张任何权利。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长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