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行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周瑞廷与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瑞廷,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12行初81号原告周瑞廷,男,194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长沙市望城区,现住湖北省赤壁市。委托代理人周长庚,男,194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雷锋北大道1688号。法定代表人唐晓卫,局长。行政机关负责人谭浩波,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房炬,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青,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系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瑞廷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案中,因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周瑞廷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瑞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瑞廷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瑞廷负担。审 判 长 周红宇人民陪审员 XX军人民陪审员 刘怀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 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