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3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新文与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文,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3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新文,男,汉族,1973年10月22日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号**层。法定代表人高兴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新文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9842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585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新文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444.57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9月29日,被执行人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将本案全部款项15444.57元缴付本院账户,现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李新文,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335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