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强与郑义吴伟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强,郑义,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2926号申请执行人:吴强,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郑义,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吴伟,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强与被执行人郑义、吴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渝0102民初7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郑义、吴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一日内履行支付货款10.5万元及其利息,但被执行人郑义、吴伟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郑义、吴伟的房屋、土地、车辆、股权等财产进行全面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太友审 判 员 刘高玮代理审判员 方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仁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