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7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廖群、陈建康等与张家港市世友锻造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群,陈建康,沈湘妹,陈鑫宇,张家港市世友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7014号申请执行人:廖群,女,1974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陈建康,男,1945年8月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沈湘妹,女,1949年8月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陈鑫宇,男,1997年3月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四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群,女,1974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世友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袁家桥村。法定代表人:黄永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廖群、陈建康、沈湘妹、陈鑫宇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世友锻造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苏0582民初12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家港市世友锻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支付廖群、陈建康、沈湘妹、陈鑫宇因陈林法2016年10月13日死亡造成的损失181995.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负担978元。因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世友锻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廖群、陈建康、沈湘妹、陈鑫宇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廖群、陈建康、沈湘妹、陈鑫宇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世友锻造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廖群、陈建康、沈湘妹、陈鑫宇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70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钱耀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志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