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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2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辛海良与鄂忠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海良,鄂忠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1638号原告:辛海良,男,土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被告:鄂忠西,男,土族,1975年5月5日出生。原告辛海良与被告鄂忠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辛海良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辛海良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辛海良负担。审判员  王应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寿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