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2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辛海良与鄂忠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海良,鄂忠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1638号原告:辛海良,男,土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被告:鄂忠西,男,土族,1975年5月5日出生。原告辛海良与被告鄂忠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辛海良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辛海良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辛海良负担。审判员 王应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寿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