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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程雪晶与刘元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雪晶,刘元所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3212号原告:程雪晶,女,1961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刘元所,男,1960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程雪晶与被告刘元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且本院无法找到被告,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雪晶的起诉。诉讼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