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2执15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王桂花、史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花,史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15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桂花,女,汉族,1962年1月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史敏,男,汉族,1975年2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花与被执行人史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以(2016)赣1102执15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史敏所拥有的赣E×××××牌小轿车,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史敏所拥有的赣E×××××牌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