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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民初1630号原告周玉箫与被告韦平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箫,韦平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9民初1630号原告:周玉箫,男,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人,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韦平花,女,1984年3月20日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人,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秋鸿,XX瑶族自治县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玉箫与被告韦平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玉箫、被告韦平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秋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玉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12万元;2、补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7月30日与被告相识,被告做九极直销推广,以发展下线为目的,同年8月30日开始与原告以夫妻形式出入各种场合,同年11月28日,被告经赵琴(被告的上线)唆使,串谋好,骗原告对被告的信任,并称由被告一手经营九极专卖店所有事宜,并利用被告骗取原告信用卡刷卡4万元产品款到九极公司申请专卖店,赵琴协同被告实行九极专卖店所有整体策划,同年12月24日,九极专卖店开张,至2017年3月份因被告采取逃避,导致店铺无法经营,每月亏损店铺租金2500元以上,现因原告无工作,无收入来源,无法正常交纳租金,原告欠信用卡公司十多万元,一直无力偿还,现被告逃避责任,一直失联状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信用卡对账单及交易凭证,拟证明加盟九极专卖店需要向广东九极购买4万元产品,购买产品所刷的信用卡是原告的,刷卡签名是被告;证据2、图片、微信截图、毕业证书,拟证明九极专卖店是因为被告要开这个店;3、住宿发票,拟证明原、被告以夫妻关系在一起;4、微信转账、聊天记录、图片,拟证明原、被告之间以夫妻名义经营九极专卖店。被告韦平花辩称,原告称是被告骗取原告开了九极美容养生馆不是事实,被告系广东九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是公司派到指导原告开店的指导老师,原告刷卡4万元也是加盟九极公司的条件,是购买九极公司的产品,原告与九极公司签订了合同的,与被告毫无关系,如原告认为产品有问题导致其店铺经营不下去,原告应当起诉广东九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关。原告没有法律上的理由要求被告偿还所谓也不实的12万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对被告的追偿权,原告要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代为偿还的行为才可以对被告进行追偿,被告与原告不是合伙人,也没有代被告承担了民事责任,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代被告承担了12万元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补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韦平花为支持自己的辩解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拟证明被告通过支付宝转账6781元给原告。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相关联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6年7月30日与被告相识,被告系广东九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两人相处后,关系密切,原告应被告的要求用自己的信用卡由被告刷卡4万元购买广东九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加盟广东九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办九极美容养生馆,2016年12月24日,九极美容养生馆开业。后原告认为被告采取逃避,导致店铺无法经营,每月亏损店铺租金2500元以上。原告认为,九极美容养生馆是因为被告而开办,也是因为被告而倒闭,开办九极美容养生馆是用原告的信用卡操作的,现在倒闭了,被告也走了,店铺转让不出去,因此要求被告全部承担开办九极美容养生馆的费用。原、被告没有合伙,原告的信用卡给被告使用,并没有与被告说明是借款给被告,原告认为被告是要与其结婚的,信用卡所支付的款,在被告使用原告的信用卡时,原告没有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偿还,认为只要被告与其结婚就可以了。本院认为,本案系原、被告相互交往,原告应被告的要求投资开办九极美容养生馆,因经营不善倒闭,原告认为被告未与其结婚,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12万元而产生的纠纷,本案可定性为债权纠纷,立案案由应予以变更。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原告开办九极美容养生馆虽是应被告的要求,但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应预见到开办九极美容养生馆的风险。原、被告未进行结婚登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经营九极美容养生馆系原、被告以夫妻关系经营,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是合伙关系或者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用信用卡支付4万元购买广东九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并加盟开办专卖店,被告并没有占有该款项,原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被告承担经营九极美容养生馆亏损的义务。原、被告虽然交往密切,但婚姻自由,原告不能强迫被告与其登记结婚。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玉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周玉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贻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蒋永健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