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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何明富、蒋国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明富,蒋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9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明富,男,1967年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蒋国清,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明富与被执行人蒋国清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7)浙1003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蒋国清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蒋国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何明富货款人民币2436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4.50元、申请执行费265.4元。但被执行人蒋国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蒋国清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蒋国清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并扣划了其在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400元;2、被执行人蒋国清在台州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蒋国清在台州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蒋国清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5、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国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蒋国清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蒋国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蒋国清采取媒体曝光措施。并对被执行人蒋国清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措施。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蒋国清。截止目前,本院已执行到执行款12400元,优先偿付诉讼费204.5元、执行费265.4元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11930.1元。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蒋国清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蒋国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何明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扣划执行裁定、调查谈话笔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蒋国清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明富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19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杨 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