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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7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鑫与尹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鑫,尹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7287号原告:杨鑫,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明,被告:尹明明,原告杨鑫与被告尹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杨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尹明明返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0号尹明明向杨鑫借款约定10天归还,随后杨鑫通过手机分三次转给尹明明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杨鑫主张的事实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给杨鑫。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