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申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卫秀英破坏生产经营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7)辽02刑申52号卫秀英:你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1刑初132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6)辽02刑终286号刑事裁定,以原裁判认定你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认定事实、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以你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为由向本院提出无罪的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为泄愤报复,毁坏他人农作物,该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因你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判决、二审裁定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你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于你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认定,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现场照片、证人梅某221证言笔录、被害人梅某222陈述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书证予以证实,破坏生产经营罪亦曾予以供认,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你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