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成伟与翟羽、李书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伟,翟宇,李书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616号申请执行人李成伟。被执行人翟宇。被执行人李书宁。本院在执行李成伟与翟宇、李书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翟宇、李书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张明龙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