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5民初15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彦与被告赵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彦,赵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5883号原告:杨彦,男,1985年3月1日生,汉族。被告:赵旺,男,1992年4月24日生,汉族。原告杨彦与被告赵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杨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钟诗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