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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孙一听与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一听,丁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1民初1009号原告:孙一听,男,199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告:丁勇,男,199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原告孙一听与被告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瞿鑫独任审判。因被告丁勇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一听到庭参加诉讼,��告丁勇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一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丁勇偿还原告借款6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丁勇因经济拮据于2016年7月25日向原告借6500元,并承诺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被告至今未能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丁勇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欠条1份,拟证明被告丁勇于2016年7月25日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借款6500元,约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的事实;2、银行转账5份及微信聊天记录4页,拟证明原告向被告转账部分款项及微信记录中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款项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被告缺席,视为放弃相关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此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丁勇于2016年7月25日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孙一听借款6500元,约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被告丁勇未按约定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之诉请,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勇偿还原告孙一听借款65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并注明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澈代理审判员 瞿 鑫人民陪审员 刘晓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邹珂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