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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3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良德诉被告张祖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得,张祖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3民初44号原告张良得,男,汉族.被告张祖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得与被告张祖武建设工程出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良得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良得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良得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许顺章人民陪审员  米庆华人民陪审员  米仁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 铭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