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初1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03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布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布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450号之一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庄良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原源。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布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路新怡景商业中心L层RL1015-1016号铺。法定代表人:杨汝鸣。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布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58000××××.0)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电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移动电源自动租赁设备”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58000××××.0,并于2017年3月15日获得授权。案涉专利按期缴纳了专利年费,目前处于有效状态。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犯原告案涉专利权产品的行为。被告深圳市布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场地,属于帮助侵权,故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原告通过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20进行比对,发现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落入案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案涉专利权的侵害。鉴于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侵害案涉专利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规定,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158000××××.0、名称为“移动电源自动租赁设备”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在用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被告深圳市布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为被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场地的侵权行为;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原告依据相同专利权针对异议��提起重复诉讼,构成滥用专利权和滥用诉权。经异议人调查了解,原告先是于2017年6月6日就案涉专利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之诉,案号为(2017)京73民初字第456号。在该案中,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异议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犯案涉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100万元以及承担诉讼费用。继而,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就案涉专利权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之诉,案号为(2017)粤03民初1450号。在该案中,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异议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犯案涉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由此可见,原告就同一专利权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提起多宗专利侵权诉讼,目的不在于获取赔偿,而是将诉讼作为一种竞争手段,进而实现挤占市场份额以及打压异议人在业界内所享良好声誉的不良企图。故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滥用专利权和诉权,对此法院应当予以制止。2.鉴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案涉专利权的侵权诉讼立案在先,而原告所采取的是以相同制造者并更换不同共同侵权行为人作为共同被告,辅以相同理由向各地法院反复提起侵权诉讼的诉讼策略。亦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基本相同,涉及的法律问题基本相同,属于同样性质的案件。因此,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统一审理此批案件,可以避免出现法律适用的不同或产生相互矛盾的裁判结果,保证司法尺度的统一,同时还能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并符合司法便民的原则。据此,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本院认为,首先,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内容: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的相关内容精神,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本院有权继续管辖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一方面,本案被告深圳市布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深圳市;另一方面,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本院在被告深圳市布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处保全到被控侵权产品一台。亦即,此次保全结果初步表明被告深圳市布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实施了涉嫌使用侵犯原告案涉专利权产品的行为,深圳市属于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次,诚然,重复诉讼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制的不当诉讼行为。但是,认定重复诉讼须符合严格的法定构成要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可见,认定重复起诉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四个要件:1.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2.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4.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质而言,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关键是要看是否是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而根据被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所陈述的事实,显然并没有满足上述司法解释关于重复起诉的法定构成要件。换言之,被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最后,专利权人在我国大陆境内不同地区,将不同的使用者和同一制造者分别向相应辖区内具有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资格的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于此情形下,鉴于专利权人在��同案件中所指控的被诉侵权行为既不完全相同,也不具有关联性,故不同辖区内具有专利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然有权分别受理立案并根据各自案件中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被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司法尺度统一”为由,就本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进而要求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由后者对涉及案涉专利权的相关专利侵权纠纷集中审理,当属于法无据。至于判断权利人是否构成滥用专利权和民事诉权,此已涉及实体审理范畴,既不属于管辖权异议这种仅涉及民事诉讼程序性争议需要处理的事项,也不属于判断管辖权异议成立与否所应考量的法定事由。综上,被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请求及理由,于法无据,��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祝 建 军审判员 杨 馥 维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延彰(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