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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冯某与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706号申请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魏某。申请执行人冯某与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9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魏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享有的住房公积金20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均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