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宽城鸿元机动车销售部与被执行人陈建成、刘子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宽城鸿元机动车销售部,陈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宽城鸿元机动车销售部,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负责人商贺武,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陈建成,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刘子健,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三异井村。申请人宽城鸿元机动车销售部与被执行人陈建成、刘子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7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海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