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3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红根、河南纤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红根,河南纤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37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根,男,汉族,1973年8月10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迎旭,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娟,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纤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张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彪,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红根因与上诉人河南纤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6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河南纤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张红根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对河南纤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张红根与河南纤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因张红根撤回对河南纤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了裁判的依据,故应予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653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张红根撤回起诉;三、准许张红根和河南纤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84元,减半收取1392元,由张红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68元,退给张红根2784元,退给河南纤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784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志军审判员 马 莉审判员 童 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