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7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精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陈菲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民初7287号原告: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纵二路7-44号。法定代表人:任根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峰,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现住公司宿舍。被告:北京精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东路400号院3号楼16层2单元1803���法定代表人:许锋。第三人:陈菲,女,1990年7月15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三河市。原告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旭茂公司”)与被告北京精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医公司”)、第三人陈菲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旭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精医公司及第三人陈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旭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6年5月31日订立的《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培训费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陈菲找到原告说其单位是自学助考及业务技术职称���试的专业培训机构,其部门专家教授多,培训的学员参加考试通过率达到百分之百,动员原告参加其培训班。原告不相信其说法,陈菲说其个人保证参加培训学习后能取得毕业证书和资格证书,如不能通过,个人退回全部费用。在劝说动员下,原告让单位职工参加培训,原告出培训费,其说保证立即参加学习。双方于2016年5月31日订立了培训合同,原告于2016年6月1日交给被告培训费20000元。但是被告经原告几十次催促不让原告学员参加学习,原告学员得不到培训教育。被告收钱后根本没有履行培训义务的诚意,无奈只有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请求。精医公司、陈菲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形式的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31日,精医公司(甲方、签订合同时名称为北京智诚博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7年2月13日变更为现��称)与旭茂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负责乙方学员职称培训及通过申报领证等事务工作,乙方学员的中级职称培训工作,通过费用为每人8000元,五人共计40000元,乙方先支付甲方启动资金20000元作为预付款,当乙方在相关人事局查到相关信息后,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交付余下的培训费20000元。合同附件中列明了旭茂公司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该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由陈菲代表精医公司进行磋商。合同签订后,旭茂公司于2016年6月1日支付了20000元,陈菲向旭茂公司邮寄了收据。但精医公司未向旭茂公司提供培训服务。以上事实,有《合作协议》、电子银行回单、收据、工商登记材料、邮件单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就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精医公司、第三人陈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旭茂公司与精医公司签订的合同名称虽然为《合作协议》,但就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系精医公司为旭茂公司提供培训服务,双方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精医公司在收到旭茂公司支付的预付款20000元后,未组织旭茂公司员工参加培训,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提供培训的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双方合同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精医公司应将收取的20000元退还给旭茂公司。关于旭茂公司主张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精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二、北京精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000元;三、驳回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北京精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北京精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莹人民陪审员 张光辉人民陪审员 路新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