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2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东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东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2476号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世平。委托代理人:董飞。被告:王东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东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鸿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方圆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212民初2478号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知音园21号。法定代表人:于世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飞,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被告:郑福钗。本院在审理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福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于鸿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乔方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