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5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庆彦与刘瑞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彦,刘瑞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979号原告:王庆彦,男,196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刘瑞广,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彦诉被告刘瑞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彦于2017年10月12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彦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彦撤回对被告刘瑞广���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王庆彦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敬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娄瞻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