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8民初5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庆彦与刘瑞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彦,刘瑞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979号原告:王庆彦,男,196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刘瑞广,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彦诉被告刘瑞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彦于2017年10月12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彦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彦撤回对被告刘瑞广���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王庆彦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敬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娄瞻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