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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执保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大连永旭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永旭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337-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西城临港工业区迎宾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轰,任董事长。被申请人:大连永旭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崔旭仁,任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永旭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鲁0684执保33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永旭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2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永旭线缆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