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祝洪武与永吉县仁合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洪武,永吉县仁合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472号申请执行人:祝洪武。被执行人:永吉县仁合供热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洪武与被执行人永吉县仁合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祝洪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21民初17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7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标的为27238.00元。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17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