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恒与卜良、长春市南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长春市剑崎建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卜良,长春市南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长春市剑崎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474号原告:张恒,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卜良,住吉林省磐石市。被告:长春市南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刘跃男。被告:长春市剑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王国华。原告张恒诉被告卜良、长春市南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长春市剑崎建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恒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恒撤回对卜良、长春市南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长春市剑崎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恒负担。审判员 曲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昊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