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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5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志君与青神盛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君,青神盛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5民初844号原告:何志君,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军,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神盛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神县青城镇青衣广场鸿化街303号。法定代表人:漆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漆丹俊,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黄绪平,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建军,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志君与被告青神盛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志君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志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何志君负担。审判员  钟建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建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