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执14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梁爽与苟建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爽,苟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14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爽,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苟建波,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梁爽与被执行人苟建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渝证字第6222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苟建波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渝0119执143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苟建波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办事处XX路XX号(XXXX小区)X幢X-X-X号房屋一套(权证号:304房地证2015字第XXXXX号)进行评估、拍卖。此后,案外人张中明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确认就该套房屋与苟建波签订的合同有效,本院亦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0119民初1198号。现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致使本案现无法执行,待(2017)0119民初1198号案件的审理结束后,本案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143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我院将决定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杨邦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泽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