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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小波与被执行人严建文买卖合同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波,严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周小波,男,汉族。被执行人严建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小波与被执行人严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85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严建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小波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85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