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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纪秀与被告杨丽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纪秀,杨丽君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1423号原告:张纪秀,女,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杨丽君,女,194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纪秀与被告杨丽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张纪秀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纪秀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纪秀撤诉。案件受理费1221元,减半收取计610.5元,由原告张纪秀负担。审判员  钱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