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儒学与重庆畅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儒学,重庆畅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2821号申请执行人王儒学,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重庆畅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金剑路500号11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90544066G。法定代表人邓世桃,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儒学与被执行人重庆畅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9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畅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儒学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万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畅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畅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了查询,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畅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世桃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重庆畅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畅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10月26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王儒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重庆畅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儒学案款50万元其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畅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282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 渝执行员 陈德生执行员 石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晓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