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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振东与谭明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东,谭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王振东,男,汉族,1981年8月8日生。被执行人谭明明,男,汉族,1982年7月27日生。本院在执行王振东与谭明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一是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手续;二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了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已冻结;三、被执行人谭明明名下车辆已在当地车管所查封;四、申请人暂无新的财产证据提供,根据申请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执恢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发兵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人民陪审员  范前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