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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33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付文峰与朱兆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文峰,朱兆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3746号原告:付文峰,男,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朱兆雷,男,住山东省。原告付文峰与被告朱兆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付文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文峰撤诉。审判员  聂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