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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执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建仁、李梅花、陈春洋与被执行人祁万荣、张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仁,李梅花,陈春洋,祁万荣,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执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建仁,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梅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春洋,男,汉族。被执行人:祁万荣,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亮,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建仁、李梅花、陈春洋与被执行人祁万荣、张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祁万荣名下有存款3137元(已扣划,本案申请执行人领取1568.5元,(2017)甘09执44号申请执行人郭本新、王彩云、郭瑞领取1568.5元),无房产、土地信息,有一辆注册日期为2006年3月1日的甘B952**号天籁小轿车,使用时间超过10年,无评估拍卖价值。被执行人张亮名下无存款信息,有位于酒泉市肃州区新世纪小区14号楼5-5-2号住房一套,已抵押银行办理贷款,根据抵押权优先原则,该房产不能执行。有一辆注册日期为2004年3月15日的甘F405**号飞度小轿车,使用时间已超过10年,无评估拍卖价值。综上,被执行人祈万荣、张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建仁、李梅花年迈无劳动能力,陈春洋年幼仍在上学,生活极度困难,已申请对受害人王春霞家属王建仁、李梅花、陈春洋给予救助资金25824元,因司法救助期限较长,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金文审 判 员  朱万仁代理审判员  焦学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建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