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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喜刚与石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919号申请执行人:胡喜刚,男,1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石有明,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胡喜刚与石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7)甘1026民初15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石有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喜刚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石有明自动履行本案案件款45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7)甘1026民初15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胡喜刚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7)甘1026民初1577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贾博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国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