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刘利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刘利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民特7号申请人: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容里成业路63号。法定代表人:李仲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伟,男,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刘利华,女,汉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申请人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富来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利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康富来公司请求:1.依法撤销咸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咸劳仲裁字(2017)第14号仲裁裁定书;2.依法驳回刘利华的仲裁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刘利华承担。事实与理由:康富来公司与刘利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康富来公司认为咸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咸劳仲裁字(2017)第14号仲裁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的情形,具体为:1.刘利华的申请请求金额不明确具体,而仲裁委员会未提示刘利华变更或增加请求,而是直接予以计算而裁决,对刘利华的处分权擅自作出主张违反了法定程序;2.康富来公司与刘利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实际上刘利华与武汉友谊保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发生劳动关系,因为申请人与武汉友谊保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有代理合同,湖北区域由武汉友谊保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代理销售,租柜、聘请销售人员等由代理商自行管理,康富来公司受其委托代发工资,从《退场函》盖章可以看出武汉友谊保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是用工主体,康富来公司只是根据武汉友谊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发工资,年终再进行结算;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刘利华在温泉中百仓储上班,是由温泉中百仓储安排、管理,打考勤表等事项,康富来公司就算与刘利华有劳动关系,但康富来公司是根据武汉友谊保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温泉中百仓储反映情况和刘利华销售业绩来代发工资的,且康富来公司不可能安排刘利华上班,而刘利华为了多拿业绩工资自己主动上班,其与武汉友谊保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温泉中百仓储之间怎么安排、管理,是否加班、年休的证据应由刘利华举证,其不能证明用人单位方有此证据;4.康富来公司与刘利华之间无劳动关系,不可能辞退刘利华,而是武汉友谊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发出《退场函》要刘利华暂停休息办理相关退场手续,而刘利华主动不干,擅自离职,用事实行为漠视自动离职,其与武汉友谊保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争议与康富来公司无关,故康富来公司不承担所有补偿和赔偿。刘利华辩称,1.本人是受康富来公司聘请任营业员的,工资由康富来公司按月支付,并接受康富来公司的管理,其与康富来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人的各项主张有理有据,证据充分;3.仲裁裁决未损害康富来公司的权利,而是少计算了本人的损失。请求依法支持仲裁委的仲裁。经审查查明,2017年7月12日,咸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咸劳仲裁字[2017]第14号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89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节假日22天加班费5387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未休年假工资834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17111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1815元工资基数为申请人申报、核定、缴纳2009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2009年7月,康富来公司将刘利华安排在温泉中百仓储从事其公司产品导购员工作,委托中百仓储对刘利华进行劳动管理,由当地业务员对刘利华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康富来公司未为刘利华缴纳社会保险,也未与刘利华书面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协议。刘利华的工资结构:基本工资1500元+2个点提成+超出任务后4个点提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1815元。刘利华春节加班康富来公司按20元/天的标准,向刘利华共计支付60元加班费。康富来公司未提供适用于刘利华的企业考勤制度和中百仓储对刘利华的管理考勤记录,也未提供刘利华是否休年休假的证据。刘利华也未提供自己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实的证据。2016年4月15日,康富来公司以缺货、销售情况不理想让刘利华5月份不再上班,向中百仓储卖场出具了刘利华的《退场函》,刘利华5月份后未上班,双方遂发生劳动争议。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的,应当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符合以下特征的可以确定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刘利华接受康富来公司的聘请,作为康富来公司的导购员,由康富来公司指派从事导购销售工作,工资由康富来公司支付,因此,刘利华与康富来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康富来公司提出刘利华与其他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的申请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刘利华与康富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康富来公司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刘利华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因此,仲裁裁决由康富来公司支付刘利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依据充分,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者提出赔偿损失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康富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上述规定为刘利华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综上,现有证据均不能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下六种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因此,康富来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 斌审判员 汤兆光审判员 杨荣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才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